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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 登记办法》的通知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8〕126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

登记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612

 

 

上虞区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激活我区闲置农房的租赁使用,促进农户、行政村以及承租人对闲置农房出租、承租的积极性,提高出租率和承租率。按照中央对振兴乡村战略和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适度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改革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抵押和转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使用权(俗称为农房使用权),是指农民个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使用权租赁(简称农房租赁),是指农房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闲置农房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简称农房租赁使用权),是指闲置农房在区产权交易公司挂牌成交并经交易鉴证后,依租赁取得发展民宿、养老、休闲等产业激活农房的权利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抵押(简称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是指承租人在取得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后,将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可转租,也可抵押,一经租赁、转租和抵押须依法进行登记。

第八条 区国土分局依法对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和抵押登记,区农办、供销社负责农房租赁的交易鉴证,人民银行上虞支行、银监上虞办及各金融机构做好相应的租赁使用权抵押融资。

第二章    

第九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取得的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进行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

第十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承租人和银行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闲置农房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进行审查后,予以注册登记,并核发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允许承租人将农房租赁使用权再次租赁,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经区产权交易公司鉴证,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转租的使用期限为原租赁期限减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当事人双方应当持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相关合同,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转租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第十二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到期且不再续租的,或因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租赁农房后,因房屋翻修、装潢及行业经营需要,可利用租赁使用权作为债权向各金融机构抵押融资。租赁使用权一经抵押,该农房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十四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抵押登记后,若承租人将租赁使用权转租赁的,须还清相应债务并注销抵押登记,或经抵押权人及后承租人同意,租赁使用权抵押也随之转移,并办理相应的抵押转移登记。

第十五条 农房租赁使用权被作为担保物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无法偿还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的农房租赁使用权

第十六条 处分抵押农房租赁使用权时,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应当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第三章     

第十七条 由区国土分局确定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证明的式样,定制、监制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证书和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证明。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登记或抵押登记手续:

(一)农房权属有争议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农房租赁使用权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国土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