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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虞政办发〔2018〕127号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升农村配套设施,激活农村空闲土地,节约集约使用土地资源,促进乡村振兴,现就开展我区“空心村”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环境优化改善、用地节约集约、人口有效集聚”为目标,以农村危旧房成片改造为重点,积极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空心村”整治,不断优化村庄功能布局,着力提升农村人居环境面貌,打造一批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生态优美、特色明显的新型乡村民居,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推动、资金扶持等方法措施,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引导农民积极支持并自觉投身参与“空心村”整治活动。

(二)坚持科学规划、绿色发展的原则。秉持“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发挥规划在“空心村”整治中的引领性作用,统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空间布局,凸显每个村庄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

(三)坚持属地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在摸清“空心村”区块数量、规模、现状等情况基础上,排定计划,负责“空心村”整治项目的具体操作实施。相关部门整合项目,形成紧密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对象

房屋陈旧、空置率高、土地利用率低、居住环境差、配套设施不完善、成片整治面积在5亩以上的区块。

(二)整治目标

通过3-5年的改造,打造一批布局合理、配套齐全、生态优美、特色明显的美丽乡村。2018年,在全区选取有资源、有特色、有实力的村作为第一批启动项目,原则上街道(中心镇)不少于一个项目,其他乡镇主动申报项目。

四、整治模式和程序

(一)整治模式

根据整治区块地形、建筑物、人口居住等现状,在乡镇(街道)及相关部门指导下,划定“空心村”整治范围,提出规划建设方案,实行项目化管理。鼓励建设突出地域特征、时代特色、乡土风情、文化传承的美丽乡村。主要采取村民自建、修缮改造、集体配建、产权流转、公寓安置、建筑保护、整治复垦等多样化的整治方式。

1.村民自建。本村村民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自筹资金拆建、改建、新建住宅。

2.修缮改造。对符合规划且常住使用的原有合法建筑,允许通过房屋修缮、墙面改造或建筑扩建等形式予以保留。修缮改造建筑的用地面积一般不大于项目总面积的10%

3.集体配建。村集体在整治区内建设道路、停车场(位)、供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

4.产权流转。整治区内的闲置农房(宅基地),可按照我区闲置农房(宅基地)激活相关文件进行流转交易。

5.公寓安置。对有条件的村允许建造公寓式建筑。

6.建筑保护。对整治区内需要保护的古建筑或特色建筑,允许由政府、村集体或社会资本出资,进行修缮保护。

7.整治复垦。对规划建设后剩余的零星地块,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鼓励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化零为整”纳入“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复垦,以增加村级收入。

(二)实施程序

1.项目申报。在详细摸排整治住户房屋产权建房需求、安置意向等情况并民主决策的基础上,所在村编制项目整治方案。整治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推进机制、政策处理、规划布局、建设内容、投资额度、时序安排、绩效预期等内容,经村两委会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提交“空心村”整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2.审查立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项目情况进行联合踏勘,按照部门、单位职责进行全面审查,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发文予以立项。相应基础配套设施统筹规划,按照我区“美丽乡村”建设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执行。

3.组织实施。村级组织为主体召开不同层面的会议,加强整治改造的组织发动和政策宣传力度,明确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规划设计、政策处理、拆旧平整、手续办理、建设改造等具体整治工作。乡镇(街道)及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及时做好规划用地等审批工作。

4.验收拨款。在完成拆旧环节和整体竣工环节分两次验收。完成阶段性任务后,村向乡镇(街道)提交验收申请,经乡镇(街道)初验,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复验,对项目是否按照立项要求完成拆旧、完成全部建设改造等两项内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五、政策措施

(一)资金奖补政策

区级财政对“空心村”整治实行资金奖补。按照整治区内拆建、扩建、新建农房(公寓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400/平方米;按修缮改造农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奖励100/平方米;奖补资金按照完成拆旧预拨40%、整体项目通过验收拨付剩余资金。上述奖补资金统一拨付到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制定资金管理补助办法,在乡镇(街道)范围内统筹使用。乡镇(街道)、村要科学规划,加强整治区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积极开展旧宅基地复垦,试行新宅基地竞价选位和公开出让,拓宽整治资金的筹措途径。

对村集体在整治区内配建的基础设施,按照“美丽乡村”建设和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政策予以保障立项。

(二)建房用地政策

对整治区内建筑物新建、扩建用地手续,按照以下规则办理:

1.对于本村村民建房用地,按照我区农村私人建房政策规定的建房条件、户均限额、审批程序办理手续,整治区内一律不得圈围。

2.对于本村但在整治区有合法产权的住户,因连片整治确建房的按照“尊重历史、尊重权益”的原则,允许实行宅基地产权置换。乡镇(街道)可采取产权置换方式在整治区内按整体规划审批农房重建,并享受整治区内本村村民同等补助政策,重建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原合法用地面积且不得超过125平方米。确因原住房用地偏小,按统一规划无法建造一自然间的,允许补足一自然间,部分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标准由村集体商议,相关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3.对整治区内规划后多余的宅基地,允许由村集体制定竞价选位等宅基地有偿使用办法,报乡镇(街道)审核同意后,住房改善型的本村村民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具体建房条件、户均限额、审批程序仍按照我区农村私人建房政策执行,相关收益归村集体所有。同时积极创新,对整治区内溢余的土地,通过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实行公开出让。

(三)允许项目转轨。对按照《关于印发<上虞市农村住房改造用地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虞政办发[2013]84号)立项的项目,尚未实施并符合“空心村”整治项目立项条件的,允许转立“空心村”整治项目后按本意见奖补。

(四)允许项目调整。“空心村”整治项目立项后,根据项目改造实际情况和乡镇(街道)申请,经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允许对项目进行适度调整。

(五)鼓励农旅融合。在整治改造过程中,引导发展农村新产业新业态,按照上级关于旅游产业用地政策精神,鼓励村民、村集体利用农房经营发展旅游业,培育多种农旅融合产业。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空心村”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项目决策有制度、实施有标准,建立区“空心村”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区农办、财政、规划、建设、国土为常务单位,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统一领导全区“空心村”整治工作,审议设立整治项目,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分局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要按照乡村振兴总要求,强化要素保障,加强业务指导,各司其责抓好“空心村”整治工作。区农办负责村集体配建项目的立项和业务指导;区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保障;区规划分局负责整治区规划布局的业务指导;区建设局负责村镇建设相关业务指导;区国土分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相关用地政策指导等工作;各乡镇(街道)作为本辖区“空心村”改造的推进主体,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辖区整治项目的组织宣传、办法制定、督促推动等工作,并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做好建房手续办理等工作

(三)严格考核督查。联席会议根据全区“空心村”资源摸排、项目推进等情况,合理安排年度计划。将整治工作列入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实施“空心村”整治绩效明显的行政村,在“五星达标、3A争创”中给予倾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开展不定期的专项督查,对项目进度等情况实行“每季一通报”,加强宣传、营造氛围,推动“空心村”整治工作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