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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户和示范村验收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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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区直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闲置农房激活工作,大力推进闲置农房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全面提升我区闲置农房激活质量。经研究,现对闲置农房示范户和示范村创建验收标准规定如下:

一、示范户标准

1、激活农房产权合法,列入激活范围;

2、和村农宅经营服务站关系明确,经“乡路”网站展示推介;

3、签订农户、承租方、村农宅经营服务站三方流转协议,并经区产权交易公司签证,或取得区产权交易公司自我激活证明;

4、激活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上或房屋和院落总占地200平方米以上,房屋内外整洁明亮,庭院美丽、环境优美;

5、激活业态新颖,属民宿农家乐、养生养老、旅游休闲、运动健身、艺术创作、文化博览、来料加工、农村电商、农业生产、后勤基地等范筹;

6、经营活动正常、手续齐全,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示范村标准

1、示范村创建计划完整,规划范围明确。示范村允许以自然村为范围申报创建。

2、申报村环境优美、卫生整洁、乡风文明,公厕、停车场等公建配套基本齐全。

3、农宅经营服务站运作规范

(1)经区市场监督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2)有固定办公场所,服务站牌子挂立醒目;

(3)有1名以上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开展闲置农房激活工作;

(4)电脑及办公设施设备齐全,具备开具正规票证条件。

4、示范作用明显

(1)建立闲置农房激活户统一管理制度;

(2)村内闲置农房激活区域相对集中,签约鉴证户数在10户及以上,其中示范户在5户及以上。

(3)激活业态种类3类以上。

 

附件:1、上虞区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户申报表

   2、上虞区闲置农房激活示范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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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2.doc